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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
(教育部108年12月23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1815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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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校園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本校各單位配合作業說明:

  1. 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如指紋、臉部特徵、虹膜...等),應尊重教職員生當事人之權益,應公開說明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2. 學校為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並蒐集生物特徵個人資料前,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及適當之申訴管道,應讓當事人充分了解所蒐集之目的及相關權利
  3. 學校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未成年學生應同時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始得蒐集。當事人不同意提供生物特徵個人資料時,學校應提供替代方案,以不影響教職員生之權益為原則。
  4. 學校利用前點蒐集生物特徵個人資料,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不得為目的外之利用
  5. 學校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應以轉換為特徵值再行處理為原則。原始生物特徵資料非必要以不留存為原則,如有留存必要者,應與特徵值加密分別儲存於不同之儲存媒體並有嚴謹之存取管控措施。